•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00:16:31 股吧网页版
中农联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薪酬管理合法合规。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 相符,实行差异化薪酬管理。

(三)薪酬设计与公司发展规划紧密衔接,重视长期价值创造。

(四)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表现关联,以业绩定薪酬, 通过绩效激励激发工作活力。

(五)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下列事项: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领取相应的薪酬。

2.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二)基本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承担的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是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主要任务及个人重点工作而取得的绩效奖励,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评定。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任期激励收入,以及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考核、核算确认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根
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其津贴按季度或按其他期限定期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如适用)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如有),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