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完善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也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规则》定义下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董事会决议
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等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活动,包括薪酬构成、薪酬管理和薪酬监督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公司治理,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向市场对标,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同经营责任和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合法合规。严格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福利、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工作。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及其任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联系人应当回避讨论及表决。
第九条 公司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
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董事会成员薪酬:
执行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等薪酬;
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股东会已批准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确定。
其他非执行董事:其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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