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应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监控和协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会计核算以及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法规及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并出具报告。
第七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与其部门相关业务的资金。
(二)配合公司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八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一)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并按照本办法要求,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其资金。
(二)配合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会计核算,配合公司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四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情况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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