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股份公司”,且包括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全体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相关的名词解释如下:
(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港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三)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市地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重大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1.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指将此类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时限、通过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备案及/或审批的行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还包括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七)一致行动人: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八)特定对象: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九)附属公司: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及港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附属公司,包括:
1. 按香港《公司条例》附表 1 所界定的涵义;
2. 任何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一实体的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
3. 其股本权益被另一实体收购后,会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该另一实体的下次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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