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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8:16:09 股吧网页版
中国广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交易或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特制定《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公司《企业管治守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守则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特定人士:指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二)高级管理人员:本守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章程确定,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本守则所指证券包括本公司的上市证券(包括 A 股、H 股及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产品;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四)交易或买卖:本守则所指交易或买卖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

1. 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本公司的证券、或任何实体(其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
是本公司证券)的证券;

2. 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做出抵押或押记、
或就该等证券产生任何其它证券权益;

3. 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
任何期权(不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它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 售或转让本公司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如果本公司董事或 特定人士获授予期权/选择权去认购或购买其所属公司的证券,而于授予期权/选 择权之时已订下有关期权/选择权的行使价格,则授予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有关 期权/选择权将被视为该董事或特定人士进行交易;若按授予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 士期权/选择权的有关条款,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方决定行使价格,则于行使 有关期权/选择权时方被视为进行交易);

4. 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在其
中拥有的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欲买卖本公司证券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XIII 及 XIV 部、《证券法》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规定。在某些情
况下,即使并未触犯法律法规,董事及特定人士仍不可随意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在知悉任何内幕信息,包括参加某些交易(根
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联交易)时,自开始知悉该等事 项起,直至该等事项有关资料正式披露为止,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未参与前 述事项的其它人员,如果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有关资料正式披露前,也禁止买卖 本公司证券。

第六条 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本公司内幕信息的董事应提醒
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及特定人士,若有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他们亦不 得在同一期间买卖本公司的证券。

第七条 如未经许可,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公司内
幕信息、或利用该等信息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买卖本公司证券之前,必须按本守则要求办理前置审批程序,在获得书面确认后,在遵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规则的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买卖。

第三章 绝对禁止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如果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或者在未办妥本守则所规定的前置审批程序前,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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