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是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批准本办法;
(二)审议或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对于须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决策后呈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本办法;
(二)审核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本办法;
(二)审核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二)办理具体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和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及时按规定做好对外担保的会计核算及聘请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七)与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案件;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与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协调与其业务相关的对外担保事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定部门具体负责对外担保事宜;
(二)负责编写、提供相关担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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