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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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委任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29)
於开曼群岛寻求济助确认许可申请及建议申请之通知
(1)有关讼案编号二零一七年FSD第270号(IMJ)开曼群岛大法院於二零一八年二月
八日颁布之命令
(2)就:(A)公司清盘及(B)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向开曼群岛大法院作出之申请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公告(「该等公告」)。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之所有词汇与该等公告所载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之公告所载,债权人王涛向香港法院提呈受理编号为HCCW164/2017之清盘呈请(「呈请」)之聆讯已押後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十二月押後」)。十二月押後之授出是使临时清盘人得以展开其於开曼群岛之诉讼。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临时清盘人展开了於开曼群岛之诉讼,讼案编号为二零一七年FSD第270号(IMJ)(「确认申请」),以寻求(其中包括)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确认彼等就本公司清盘向大法院作出申请(「开曼清盘呈请」)及寻求将彼等委任为本公司於开曼群岛之共同临时清盘人(「开曼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之颁令。
确认申请已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由大法院进行聆讯。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大法院已颁令授出确认申请。此外,并颁令将於确认申请聆讯中呈交大法院之其中一份誓词密封。
倘任何本公司董事、股东及/或债权人(「当事人」)拟重新展开确认申请中所处理之问题,彼等可向大法院作出申请。
倘任何当事人拟取得有关确认申请之相关已存档法庭文件之副本,只要有关文件未被密封,则有关人士可致函临时清盘人并索取有关副本。
开曼清盘呈请及开曼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九日提交。开曼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已订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由大法院进行聆讯。
暂停买卖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条例之第8(1)条指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本公司股份之所有买卖。本公司之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代表
长港敦信实业有限公司
(已委任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
吕礼恒及刘胡桂琼
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
作为代理人毋需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香港,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敦迁先生、陈若茂先生、杨永南先生、黄成钊先生、黄晓雯女士及赵木兴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叶德山先生、胡郑辉先生、卢柏浩先生及张鹤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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