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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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36000 债券简称:15浙国资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19年付息公告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发行的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21日(因2019年10月19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浙国资(代码:136000)
3、发行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6亿元,5年期(3+2)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182号文。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8%。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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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0月18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21日(因2019年10月19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每年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利息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乘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算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它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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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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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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