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06 22:38:42 股吧网页版
16340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6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55627.SH 19新际04

163402.SH 20新际01

185325.SH 22新际02

185403.SH 22新际03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集团”)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9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岭先生、袁海黎先生、段银海先生、何华生先生、容三友先生、邱卫兵先生、彭长清先生、吴同兴先生、夏前军先生,刘改平女士、邓晓霞女士、王静疆先生、马建中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际华集团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1、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年
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2、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 年至 2019 年,际华集团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
2,997,624,845.12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虚增营业成本5,078,563,183.57元、2,980,144,144.2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2.29%、14.04%。

3、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 2021 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
团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
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3.60%、6.51%。

综上 , 际华 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 虚增营 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3.68%、6.54%,虚增营业成本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3.60%、6.51%。同时,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