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9-10-31
关于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临园大厦C4-504室;
徐敏,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
刘振亮,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一民,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迪勋,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长生,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总经理);
文新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红梅,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心涛,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社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代武平,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沅洪,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裴际,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9年8月31日,公司未能披露其2009年半年度报告。
本所认为,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2条和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徐敏(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刘振亮、周一民、李迪勋、王长生(兼任总经理)、文新华、独立董事王红梅、郑心涛、王社明,公司监事代武平、陈沅洪、裴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徐敏、刘振亮、周一民、李迪勋、王长生、文新华、王红梅、郑心涛、王社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监事代武平、陈沅洪、裴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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