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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5-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关于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下载原文]

公告日期:2006-05-30



关于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中兴工业城十一栋。
徐敏,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振亮,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秀珍,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罗文城,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一民,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先锋,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迪勋,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克,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争鸣,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惠书建,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代武平,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裴际,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长生,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培林,现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6年4月30日,该公司未能披露其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本所认为,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徐敏、刘振亮、陈秀珍、罗文城、周一民、黄先锋,独立董事李迪勋、廖克、宋争鸣,监事惠书建、代武平、裴际,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王长生、石培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徐敏、刘振亮、陈秀珍、罗文城、黄先锋、周一民、李迪勋、廖克、宋争鸣、惠书建、代武平、裴际、王长生、石培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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