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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关于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下载原文]

公告日期:2008-08-25


关于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中兴工业城十三栋五楼;
徐敏,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
刘振亮,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一民,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迪勋,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长生,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总经理);
文新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红梅,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郑心涛,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社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07年10月29日公布2007年业绩预告,预计该年度盈利,但实际披露的2007年年报显示该年度亏损,亏损金额为367万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徐敏(代行董秘职责)、董事刘振亮、周一民、李迪勋、王长生(兼任总经理)、文新华、王红梅、郑心涛、王社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敏、刘振亮、周一民、李迪勋、王长生、文新华、王红梅、郑心涛、王社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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