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7
证券代码:200168 证券简称:*ST 舜喆 B 公告编号:2020-041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 18 号中提及的
事项回复如下:
1.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分别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普宁市华丰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签订最
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
普宁市莱利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利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揭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8 日)提供担保,抵押物评估值分别为 3,632.00 万元、4,770.49 万元。
2019 年年初,你公司多次发函与华丰强、莱利盛协商解除抵押担保事项,
华丰强、莱利盛分别同意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筹集资
金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担保,但到期未履行承诺。
你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抵押担
保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年审会计师表示,由于华丰强和莱利盛未与广东舜喆公司签订任何相关反担保协议,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就该抵押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事项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最新借款情况来
看,华丰强借款金额 1,14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2019 年 5 月 16 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莱利盛借款金额 2,3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2019
年 2 月 19 日-2020 年 2 月 18 日),借款展期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2019 年审计
报告显示,针对上述两笔抵押担保,上述两家公司均出具了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解除抵押担保的承诺。
半年报显示,上述抵押担保尚未解除,华丰强、莱利盛初步同意于 9 月底
之前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相应的抵押担保。
请你公司:
(1)说明在华丰强、莱利盛的银行借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你公司是否已履行担保责任,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是否存在被冻结查封的情形,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回复:
经核实,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揭阳榕城支行”)与华丰强等借款合同纠纷,工行揭阳榕城支行申请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榕城法院”)查封公司位于普宁军埠镇神仙沟【证件号列:《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普占股字第 079 号至 087 号,《国有土地使用
证》普府国用 2001 字第特 00420、00421、普府国用 2002 字第特 00448、00449
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人民币 2,500 万元为限,查
封期限 3 年,从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2023 年 3 月 1 日。
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揭阳分行”)与莱利盛等借款合同纠纷,工行揭阳分行申请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榕城法院”)查封公司位于普宁军埠镇晨山沟村、军新村【产权证号:粤(2017)普宁市不动产权第 0000915、0000919】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
以人民币 3,000 万元为限,查封期限 3 年,从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2023 年 3 月 1
日。
上述案件尚在分别审理中,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房产冻结查封情形,主要是公司负责该事项的人员于 2020 年 5 月底收到相关文件后,未能及时将法院有关文书提供给公司所致,公司将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具体人员的信息披露合规意识,杜绝上述现象的再次发生。
(2)说明华丰强、莱利盛是否已于 9 月底之前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相应的
抵押担保,如否,说明你公司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回复:
截止本回函日,华丰强、莱利盛尚未偿还银行贷款,也未分别采取其他措施解除公司房产对其贷款的抵押担保,公司分别为未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也分别被贷款银行查封。公司有关人员正积极分别与华丰强、莱利盛的负责人协调此事,
要求两家公司妥善处理与贷款银行的纠纷,以期尽早稳妥解决上述事项,必要时公司也将采取诉讼措施保障公司的权益。
2.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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