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9
关于对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 175 号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如下事项:
1.年报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以房地产为普宁市华丰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榕城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最高额为 1,800 万元,担保
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华丰强将根据反担
保协议向你公司支付等额的反担保款。在担保期限内,因前次贷款到
期,华丰强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向工行榕城支行申请展期,借入 1,70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2018 年 5 月 16 日,你公司披露称已收到华
丰强支付的反担保款共 1,700 万元。该次贷款到期后,华丰强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续借入 1,17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后因贷款再次到期
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再次续借入 1,14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华丰
强因资金不足未就前述贷款再向你公司提供反担保。
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以房地产为普宁市莱利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利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揭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最高
额为 2,400 万元,担保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8 日。
随后莱利盛借入贷款 2,40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同日与你公司签
署反担保协议,约定将支付等额的反担保款。2018 年 8 月 1 日,你
公司披露称已收到莱利盛支付的反担保款共 2,400 万元。该次贷款到
期后,莱利盛于 2018 年 8月 22 日续借入 2,379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
贷款到期后,其又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续借入 2,35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该次贷款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到期后,经银行同意又展期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莱利盛因资金不足未就前述贷款再向你公司提供
反担保,仅出具了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解除抵押担保的复函。
你公司 2019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 2018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和 2018 年 8 月应华丰强、莱利盛要求退还反
担保款项用于其偿还银行贷款后,多次向上述两家公司询问贷款偿还和解除抵押事项。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回函予以答复。经过多次沟通,公司获悉上述两家公司继续使用了额度内的贷款,公司立即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应分别与公司签署相应的反担保协议。华丰强和莱利盛均表示由于经济下行,业务资金压力较大,无法依照以前的方式提供反担
保。经过公司反复沟通,华丰强同意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莱利
盛同意在 2019年 11月 30日前,筹集资金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担保。
审计报告显示,针对上述两笔抵押担保,上述两家公司均出具了
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解除抵押担保的承诺,同时你公司通过取得两
家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报表、支付利息的单据,判断两家公司经营风险不高、贷款逾期的可能性较低。但是,年审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表示,由于无法对上述两家公司偿债能力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该抵押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事项的影响,并将该事项纳
入形成保留意见的事项。同时,年审会计师认为你公司就上述事项缺乏有效执行监督,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故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请你公司:
(1)分别说明上述两家公司自抵押担保设立以来的股权结构、权益实际拥有方及其变化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上述两家公司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可能导致你公司向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2)说明在华丰强与莱利盛两家公司多次使用额度内贷款且未向你公司提供反担保款的情况下,你公司仍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的原因;
(3)结合华丰强与莱利盛银行贷款归还情况,说明公司披露的
“华丰强同意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莱利盛同意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筹集资金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担保”是否真实、准确,说明在华丰强与莱利盛未履行上述还款承诺、多次使用额度内贷款的情
况下,其出具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解除抵押担保的承诺,是否可以作
为公司解决抵押担保的有效措施,公司对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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