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而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主任委员在十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给参会人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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