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下设的
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包括一名以上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审计委
员会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投资证券
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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