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及会议程序、决议内容有效、合法,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参会者除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因故不能召开年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将说明内容及时公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会。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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