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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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广州)法意字【2025】第 0333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关于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广州)法意字【2025】第 0333 号
致: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瓦轴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17 号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瓦轴集团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7 号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委托方对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且该等文件和资料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3.本所律师已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做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有关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下述涵义:
收购人、瓦轴集团 指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瓦轴 B 指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 指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瓦轴 B 除收购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购 有的瓦轴 B 的股份发出全面要约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 指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
要》 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要约价格 指 本次要约收购的每股要约收购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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