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01-1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2003 年1 月10 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2 人,代表了172,000,000 股国有法人
股(内资股),代表了5,000 股流通股(外资股B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9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伯虎先生
主持,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的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在2001 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公司
2001 年申请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半年
内的有效期再延长壹年的议案》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5月17日
召开的2001 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1 年申请公募增
发不超过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有效期延长半年的议案》,在该
议案中,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增发A 股的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
准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由于半年的有效期已到,故本公司董事会提议该
议案的有效期再延长壹年。
内资股同意股份172,000,000 股,外资股同意股份5,000 股,共
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彭波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决议、决议公告。
(二)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 年1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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