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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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锅
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翠琼、郭
会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
中,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
及副本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由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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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
进行了披露。根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除
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2012 年 12 月 4 日至 14 日,贵公司董事会多次以公告方式刊载《关
于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向全体股东
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
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上午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按照
会议通知,贵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16 日 15:00 至 2012 年 12 月 17 日 15:00。
综上,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贵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贵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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