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2-04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4-089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
(2014)运中执字第112-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因《2×200MW机组燃煤锅炉经济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于2010年4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4,797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2,204.7万元。
2011年10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合同款3,982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判决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发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这一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于2010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0-023
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2011年10月19日、2013年2月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1-001、2011-037、2013-015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公司先后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10月16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20、2013-048
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本案的判决情况,即《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28
二、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经开庭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2、解除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经济合同;
3、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4,797万元(因已判定2#锅炉的已付订金815万元转为1#锅炉的部分货款,故1#锅炉总欠款4,797万元中的815万元无须再行支付)及相应利息;
4、驳回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向公司支付合同欠款。公司于2014年5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为便于执行,于2014年5月裁定:指定由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4年10月2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六千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并于2014年10月2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ST生化、股票代码:000403)的22.61%股权,计61,621,064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具备法定拍卖条件时,公司将申请法院拍卖上述轮候冻结的股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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