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0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 2021 号富华里中海大厦 B 座 2 层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
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
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山华新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公司将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公司的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
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021 年 4 月 9 日下午 14: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
股份 332,898,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87%。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
东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81200 股,占公司总股 0.036%。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
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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