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6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100020
电话:+86 10 85879199 传真:+86 10 85879198
目录
前言 ...... 3
释义 ...... 5
正文 ...... 6
一、粤华包的基本情况...... 6
二、本次终止上市的方案 ...... 7
三、本次合并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 8
四、结论意见...... 8
前言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粤华包”)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粤华包的委托,在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向粤华包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或“本次合并”)中,担任粤华包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粤华包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终止上市(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基于粤华包如下承诺和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合并相关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终止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粤华包为本次终止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终止上市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冠豪高新 指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粤华包 指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本 冠豪高新向粤华包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
指
次合并 吸收合并粤华包的交易行为
冠豪高新向粤华包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份换股
本次交易 指 吸收合并粤华包,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
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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