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权属企业”,是指公司分公司、全
资公司及其他控制和管理的公司。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权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审计人员和非专职审计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权属企业内部审计工
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领导下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公司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审计部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人
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保持应
有的职业审慎。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不得利用审计收
集到的任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部门和权属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对公司和权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对公司和权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七)检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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