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
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资产评估后的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固定资产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目的
1.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投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一节 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
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投资
实施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
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工作内容包括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等。
第九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具体
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结束后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价、进行可行
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
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二条 子、分公司等各分支机构的投资活动必须报
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任何投资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和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协
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审核。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和逐级审批制
度。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
投资。
1.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特种国债以及分红型保险等一年期内的其他投资品种。
2.长期投资包括:
(1) 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合
作制法人实体或开发项目;
(2) 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
项目;
(3) 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境内(外)法人实体的生产
经营;
(4) 资产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证券资金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按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健全账簿体系,严格
账簿记录,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以及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公司财务管理部应通过账簿记录对投资资产进行详细、动态反映和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有价证券
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账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因保管不当原因对公司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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