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
同时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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