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19
关于对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 083
当事人:
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融汇管通),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 A3 地块 5 号楼 5 层 501。
刘可岭, 男, 1970 年 7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 融汇管通有以下违规事实:
山东融汇管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收到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涉诉金额 6667 万元, 占
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5.46 %, 公司未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2018 年 8 月 7 日, 公司股东刘可岭持有的公司股份
18,843,976 股( 占公司总股本 25.13%) 被司法冻结, 公司未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融汇管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刘可岭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
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融汇管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可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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