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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07-01 19:42:19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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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1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之证券之邀请或要约。本公告不会于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内在违反该司法权区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发布、刊发或派发。

BowenvaleLimited AsiaSatelliteTelecommunications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HoldingsLimited

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5)

联合公告

建议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99条

以安排计划方式私有化

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

绪言
兹提述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BowenvaleLimited(「要约人」)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就建议以安排计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建议」)等事项而共同刊发之联合公告(「联合公告」)。除另有定义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长寄发计划文件之时间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计划文件须由要约人及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或之前(即于联合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寄发予股东。
诚如联合公告所示,建议及计划将仅于计划获法院批准等条件达成之后方可生效。大法院须召开法院聆讯,以颁布召开法院会议之指示。由于法院的时间表仍待确认,且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最终确定将载于计划文件的若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要约人及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提出申请,而执行人员已表明其有意授出同意,将寄发计划文件的限期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延长至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一份有关建议的详细时间表将载于计划文件及寄发计划文件后要约人及本公司将联合刊发之公告内。
警告提示:股东及╱或准投资者务须注意,建议(包括计划)须待所有条件达成或获有效豁免(倘适用)后方始生效,故计划可能或未必生效。因此,股东及╱或准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须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彼等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局命 承董事局命

BowenvaleLimited 亚洲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公司秘书

唐子明 杨小清

副主席

刘正均

香港,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罗宁先生、唐子明先生、范瑞颖先生、刘正均先生、丁宇澄博士及张淑国先生。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局成员包括十名董事。执行董事为唐舜康博士。非执行董事为唐子明先生(主席)、刘正均先生(副主席)、罗宁先生、丁宇澄博士、张淑国先生及范瑞颖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范翎斯先生、雷纳德先生及潘慧妍女士。替任董事为庄志阳先生(罗宁先生之替任董事)。
要约人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者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发表意见均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之任何内容有所误导。
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告所载资料(仅就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而言)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内所发表意见均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之任何内容有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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