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常居香港;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人。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
员会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具备《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认可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且由独立董事出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出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主席,成员须以独立董事占大多数,并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权范围还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关连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关连交易、融资事项(本议事规则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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