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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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4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5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6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8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9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0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0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1
九、结论意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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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并依赖于公司的如下承诺:公司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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