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2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3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3
第二节 担保审批权限......4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7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8
第一节 对外担保经办部门及其职责......8
第二节 风险管理......9
第五章 法律责任......10
第六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视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大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七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
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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