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4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5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5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13
第七章 保密措施......14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16
第十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
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版)》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方,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
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是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信披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37 号,联系电话为 010-80120622,传真为 010-80120776,电子信箱为 zqb@lepumedical.com。
第九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确定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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