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连续性和运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退休或其他原因导致离职的所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确保各环节合法合规;
(二)权责对等原则:离职人员的权利终止与义务延续相统一,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离职后应履行持续义务;
(三)平稳过渡原则:规范工作交接与职位补选流程,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主动辞
职)、解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主动辞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任/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大会作出解任决议的,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新一届董高人员任职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因法定情形丧失任职资格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停止履职,职务随即终止。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董事在改选或新任人员就任前,仍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通常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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