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2 21:07:44 股吧网页版
乐普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流程,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确保薪酬决策、发放、披露等全流程合法合规;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职责轻重、履职能力及风险承担相匹配,兼顾内部公平与外部行业水平;

(三)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紧密挂钩,既激发履职积极性,又强化风险管控责任;

(四)兼顾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战略规划,合理设置中长期激励,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董高人员利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薪酬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董事长及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或具体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二)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不参与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分配,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定,涵盖履职所需通讯、交通等合理费用补贴。
(三)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仅领取董事津贴,不参与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分配,其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由公司实报实销,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薪酬构成。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中长期激励薪酬由公司另行制定激励方案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其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其他福利: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等。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考核周期发放,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标准,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