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王立华)
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因任期届满,本人已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任职期间为 2020 年 4 月 21 日至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上述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审慎审议各项重大议案,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专业指导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报告期内的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执业律师。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科研和研究生办公室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党委委员、系主任助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委书记,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纪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六届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全国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七届、第八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原第三届、新第一、二、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暨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开展独立性自查,确认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独立履职条件。
二、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始终以忠实、勤勉、独立为履职准则,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认真完成各项履职工作,未发生任何违反独立董事履职要求的行为,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一)会议出席与表决情况
1.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股东会 3
次,所有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现场/通讯方式),未出席股东会。参与董事会会议时,提前细致审阅会议资料,对议案中的关键问题向管理层进行问询,在充分了解背景信息的基础上,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对所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形。
2. 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 次会议,本人全部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牵头审议相关议案,确保专门委员会履职规范、有效;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5 次,均认真审阅了议案内容,配合审议公司财务审计、定期报告等事项;2026 年召开提名委员会 1 次。
报告期内,因公司审议《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等议案,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本人亲自出席,与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议,发表独立意见,确保事项决策符合中小股东利益。
3. 表决权行使: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别职权,未对董事会议案提出任何异议,所有审议事项均按规定完成表决。
(二)现场工作与公司经营调研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独立董事履职要求。充分利用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契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执行等情况,通过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等面谈交流,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进展,重点关注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核心业务发展情况、行业竞争格局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日常履职中,本人通过通讯、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获悉公司各项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推进情况,针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同时,持续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了解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和反馈,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三)公司配合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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