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是对外投资的归口
管理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
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2、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 、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4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有利
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价值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
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
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
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具有合理效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十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
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由公司分管投资的公司领导负责统一组织评审
通过后,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按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表决。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权限范围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条第 1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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