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300004 证券简称:南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
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规定
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
[2024]24 号),规定了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对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5、变更审议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关
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
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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