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金额权限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民法典》、《股票上市规则》、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取反担保
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
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和审核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若该被担保单位负债率超过70%,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部门领导批准,公司财务总监审定批准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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