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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