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目录
释 义......3
正 文......6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7
三、结论意见......9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明确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如下含义:
探路者、上市公 指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 指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自律监管指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南第 1 号》 (2026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的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82-2 号
致: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激励计划》《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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