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06 号
致: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探路者”)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6)第 10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 .......3
声明 .......4
正文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5
二十二、结论意见...... 26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对象发行 行为
通域众合 指 北京通域众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通域合盈 指 北京通域合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域基金 指 北京通域高精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百益钎顺 指 宁波百益钎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明弘毅 指 北京明弘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天津新起点 指 天津新起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东博汽车电子 指 江苏东博汽车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天津新起点全资子公司
华锡公司 指 华锡影视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韩国G2 指 G2 Touch Co.,LTD,发行人控股的韩国子公司
韩国SI 指 SiliconInside Co.,LTD,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芯能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全资设立的韩国子公司
香港领先科技 指 领先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韩国G2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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