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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5 20:40:42 股吧网页版
莱美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召开股东会;

(四)开设公司网站;

(五)举行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与投资者等进行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解答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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