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附件 1):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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