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投资者享有知情权,有可能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业绩、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通报情形或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披露相关信息作出判断,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长对是否披露相关信息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收到的通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所属各单位知情人员对所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通报信息
第五条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通报信息
(一)应通报的交易
如交易金额等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除外)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者,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前述交易发生在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之间(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可不必通报。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1.日常性关联交易
应在每年年初预计全年与关联法人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
的项目、金额、单价等事项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在每年中期、年终分别将实际交易额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2.非日常性关联交易
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除外)应及时将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情况通报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
(四)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并在担保期内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本条所述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还款情况;
2.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的;
3.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的。
(五)重大生产质量事故
应在对公司业绩、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质量事故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应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
(七)遭受重大损失
应在知悉损失发生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八)其他重要事项
在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1.申报临床试验并获得受理;
2.收到临床试验批件;
3.在临床试验阶段,被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4.收到新药证书;
5.收到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包括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6.收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7.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在知悉以上所述申请事项已经审批结束但尚未取得相关注册文件时,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通过自行研发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者专利特许使用权的,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获得境外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者专利特许使
用权的,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若完成了临床试验并取得了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若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应于当日通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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