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公司防范风险能力,提升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
确认和咨询服务活动,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有效地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党组织、审
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工
作需要等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实施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聘专家,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持续开展后续职业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规范,依法审计,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独立客观、廉洁奉公,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独
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并主动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遵守保
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传递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等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部审计工作,
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所需经费。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推动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二)开展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活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七)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激励考核机制和人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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