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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5 20:40:44 股吧网页版
莱美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
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依照有关规则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应当及时公告,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
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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