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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制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选举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四条 董事选聘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
(二)董事会审核董事候选人资格;
(三)董事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获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就任。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所提名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和谨慎的决策;
(二)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素质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业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其他管理职务;
(四)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获取报酬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董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1、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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