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现对本次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公司审议本次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规定。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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