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董事会职能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
3.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3.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3.2 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3.3.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3.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3.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3.3.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3.3.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3.6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3.3.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3.3.8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4.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5.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5.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5.2 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5.3 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5.4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6.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6.1 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6.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6.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6.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6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6.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7.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8.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