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28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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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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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目 录
释 义 ...... 3
正 文 ...... 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保护......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5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2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二、结论...... 2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28 号
致: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声明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结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
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主体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询问,该等主体出具(提供)的证明文件、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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